(三十)基本完成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十一五”时期,在抓好琼海市试点的基础上基本完成农村综合改革任务。加快乡镇机构改革,要本着“做精乡(镇)级、做实村级”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服务基层群众,整合事业单位,分流富余人员,5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只减不增。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按照省里制定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在上级财政补贴基础上,缺口部分足额列入市县财政预算并及时核拨,确保农村学校正常运转。省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5亿元,建立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激励机制。稳步推进“乡财县管乡用”的改革试点。实行“村财民理乡镇监管”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试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2006年选择部分县市开展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十一五”时期基本完成乡村债务化解任务。今后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非生产经营性建设,从源头上防止新的债务发生。
(三十一)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十一五”时期,争取中央税收和财政补贴政策,完成农村信用社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地方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积极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完成以大宗农产品重特大自然灾害保险机制为重点的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引导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三十二)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尽快出台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2006年修订好《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征用管理规定》,出台《海南省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推进征地价格听证制度,建立失地农民再就业技能培训制度,制定鼓励用地单位和其它单位优先招收录用失地农民的政策。“十一五”时期完成农村土地和宅基地确权工作,基本解决我省农村土地权属问题。制定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办法。借鉴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办法,制定公有林权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在“十一五”时期完成改革任务。积极推进农垦体制改革,加快国有农场产权制度改革和税费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逐步解决好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和社会保障问题。
八、推进文明生态村建设
(三十三)把文明生态村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综合创建载体。
“十一五”时期新建文明生态村6000个,使全省50%以上的自然村建成文明生态村。推动文明生态村向贫困村、矛盾村、连片创建延伸,“十一五”期间全省贫困自然村25%以上建成文明生态村;创建以建制村为主的农村文明生态村片区500个以上。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省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尽快修订文明生态村建设规划,制定年度推进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