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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要求。通过“十一五”时期的努力,使全省农村面貌发生比较大的变化。主要预期目标是:热带高效现代农业快速发展,2010年农业增加值达到403亿元以上,年均递增6%以上,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特色农业产业体系逐步形成;农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020元以上,年均递增6%以上,达到全国中等偏上水平;农村面貌大为改观,全省50%以上的自然村建成文明生态村;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农村生产生活设施得到完善,农民的直接利益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农民综合素质得到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得到加强,每一个建制村都有一个好的领导班子、一个好的带头人、一个好的发展思路、一套好的民主管理制度。
  二、加大农业和农村投入力度
  (五)增加财政投入。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落实“三个高于”支农投入政策,建立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2006年,省财政安排支农资金总量达到3.15亿元(含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比上年增长15.7%。在年度财政预算已经确定的基础上,超收部分和机动财力的重点向支持新农村建设倾斜。
  “十一五”时期每年新增教育、卫生、文化、计划生育等支出主要用于农村。省财政部门尽快制定耕地占用税新增税收主要用于“三农”的具体办法。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尽快制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重点转向农村的规划。各市县政府在落实《海南省用于农村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土地出让金用于农村的比例。
  努力争取中央支持,省直部门和市县领导要跟踪落实中央和各部委有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扶持政策,积极主动地向中央争取政策、项目、资金和改革试点。
  (六)强化金融支持。省内各金融机构都应制定承担支持“三农”义务的政策措施,明确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机构、网点新增存款用于支持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比例。全面深化开发性金融合作,继续推广澄迈县、三亚市“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试点,争取2006年实现开发性金融合作省、市县平台对接。农村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增加信贷投放,通过“公司+农户+担保+保险”的形式,支持农业产业化及龙头企业、生产大户的发展,带动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按照资金来源地原则,引导邮政储蓄把来源于农村的资金用于当地农村信用社的协议存款。积极探索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等有效办法。
  (七)整合支农资金。按照“渠道不变、职责不变、捆绑使用、成片推进、政企分开”的原则,省财政部门尽快制定农业产业化资金、中部地区发展资金、财政扶贫资金三项支农资金的整合试点方案,并组织实施,力争2007年整合资金使用工作全面推开。建立健全支农资金投资绩效评估机制,更好的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通过整合监督,规范资金投向,合理配置公共财政资源,集中资金办大事,提高支农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
  三、发展现代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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