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二○○三年二月九日
附件:
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根据《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事房地产代购代销、房屋代租、提供房地产租、售信息介绍、咨询等房地产交易居间代理业务的法人实体。
第三条 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认证制度。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独设立的房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办房地产经纪资质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房地产经纪人依法发起设立;
(二)名称中应当标注“房地产经纪”字样;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
(四)有2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的专业人员;或者有1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的专业人员、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六条 申办房地产经纪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资质申办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专业人员的执业或者从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以及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