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3月12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5日)废止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云建房〔2003〕59号)
各地、州、市建设局、房管局:
根据《
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厅对《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月4日云建房〔2001〕26号文件发布)作了修订。现将《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与下列事项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规范和发展房地产市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保护经纪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2002年,国家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明确规定“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是进入房地产经纪活动关键岗位和发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必备条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基本条件。”据此,我省原实行的房地产经纪人岗位合格制度需要转换为职业资格制度;原经过岗位培训并取得房地产经纪岗位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需要重新通过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从业)资格后方能从事经纪业务。同时,原依据云建房〔2001〕26号文件核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资质也需按国家的新规定重新进行认定。
二、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以及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培训(考前辅导)均使用建设部统一编印的教材、由具有培训资格的单位进行培训。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培训教材和培训单位确定后,将培训(考前辅导)的具体事宜交由昆明市房管局负责,其余地州市需要进行培训和辅导的,可与昆明市房管局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联系。
三、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及我厅与省人事厅的协调意见,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人事厅会同建设厅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发布后,各地应在2003年上半年内完成原岗位合格制度向职业资格制度的转换,并逐步按新的规定重新进行经纪机构的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