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鉴定机关对申请人所提交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进行核查;
(四)鉴定委员会对申报软件进行操作测试;
(五)鉴定委员会对申报软件的整体情况进行鉴定,并形成鉴定报告;
(六)鉴定机关确认鉴定报告。鉴定合格的,鉴定机关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软件鉴定合格证书。鉴定不合格的,鉴定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鉴定机关应当将鉴定结果在工程造价刊物和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工程造价软件的鉴定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鉴定委员会由7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
(一)工程造价编制、审核工作专家(2人以上)
(二)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技术专家(2人以上);
(三)建设工程造价及有关管理人员(3人以上)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鉴定: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发、销售工程造价软件的;
(二)擅自使用本省现行标准定额数据库开发工程造价软件的;
(三)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进行软件开发、销售的;
(四)在组织机构、人员等方面没有能力进行软件售后服务的。
第十条 申请工程造价软件鉴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造价软件鉴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对工程造价软件版权、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四)工程造价软件样品及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五)工程造价软件规范性、操作性、易用性和安全性分析报告;
(六)同意使用云南省现行标准定额数据库的文件(计价软件提供);
(七)能有效说明申请人在开发、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能力的材料。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软件的鉴定有效期为1年。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软件的鉴定合格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遗失鉴定合格证书的,在国家或省级工程造价刊物(或网站)上声明作废后,到鉴定机关办理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