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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工业局云南省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国有煤矿集团公司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次。
  矿(井)长、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8次,其中每月夜班下井不得少于2次;每月带班不得少于1次,其中每年夜班带班不得少于4次。
  副矿长(副井长)、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其中每月夜班不得少于3次;每月带班不得少于4次,其中每月夜班带班不得少于1次。
  区队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其中每月夜班不得少于5次;每月带班不得少于6次,其中每月夜班带班不得少于2次。
  副区队长同工人一起实行三班倒跟班作业,并做到现场交接班。
  第七条 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第八条 煤矿矿长、区队长是矿、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带班人员协助矿长、区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煤矿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矿长、区队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建立下井带班制度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制度中应明确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下井带班人员范围、每月下井带班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任务和职责权限、日班与夜班比例、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
  第十条 国有煤矿集团公司管理人员、机关处室负责人、所属各煤矿负责人下井带班制度,由集团公司制定,报省煤炭工业局批准,并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政府国资委备案。国有煤矿集团公司所属各煤矿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由煤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集团公司批准,送省煤炭工业局和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一条 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煤矿负责人下井带班制度,由省监狱管理局制定,送省煤炭工业局和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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