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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工业局云南省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工作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工业局云南省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工作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6]7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制定的《云南省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工作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四月十日

云南省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工作规定
(云南省煤炭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煤矿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负责人是指国有煤矿企业的正副矿长、总工程师、正副井长,乡镇煤矿和其他民营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矿长。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国有煤矿企业的副总工程师、机关科室负责人及区队长,乡镇煤矿和其他民营煤矿企业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

第二章 下井带班工作规定

  第四条 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煤矿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
  第五条 各类煤矿企业在生产、停产整顿期间,每个班次至少应有一名煤矿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井下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上同下。
  矿井在停产检修、放假期间至少应有一名煤矿负责人或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在井下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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