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行政复议规范年活动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6]48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决定在2006年开展行政复议规范年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是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保障全系统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关系政府部门的社会形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严格依照《
行政复议法》赋予的职责,加强部门法制机构建设,认真搞好行政复议工作。设区市要积极与编制部门沟通,成立专门的法制机构,也可以在机关内部调整职能和人员,组建法制机构开展工作,确保有两名同志共同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县(市、区)也要明确负责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
二、建立健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工作制度。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办理行政复议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处室分工和工作流程,完善案卷管理办法,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原则上,实体性内容由业务处室提出意见,程序性问题由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汇总后报主管领导审批。意见不一致的,由法制机构协调解决。要结合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具体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于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行政应诉败诉的,要进行案情分析,并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三、建立行政复议联动机制。对于在处理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有关的执法机构,依法纠正违法行为。发现下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违反规定的,上级法制机构在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时,同时下达依法行政建议书,解决存在问题。依法行政建议书主送为该机关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建立行政部门重大行政决定法律审核制度,业务机构作出重大行政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报经法制机构审核。
四、加强法制机构的基础建设。一是提供资金保障。按照《
行政复议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将行政复议活动所需专项经费列入本机关行政经费。二是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待遇。鉴于目前大量的信访行为转化成行政复议案件,各地可参照信访机构的作法,给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同志发放相应的岗位津贴。三是努力改善办公条件。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要配备专用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以满足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