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按就业工作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资金采取专户集中拨付、库款直达的办法,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年年度终了,要认真做好再就业资金的核算、清理和对帐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说明。再就业资金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区市县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市财政部门。
  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4、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需要,据实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分别列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和“就业补助”款级科目。
  5、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及时转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并将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措的再就业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分帐核算。
  第九条 中央、省、市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纳入全市和区市县政府的再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市县政府统筹安排落实。市财政在对各区市县再就业资金进行补助时一并给予考虑,不再单独安排资金。各区市县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央、省、市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排除在再就业优惠政策之外。
  第十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再就业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再就业人数、再就业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再就业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