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财政要根据再就业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增加再就业资金,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不得低于可支配财力的1%。同时,要从当年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产转让收益中调整一部分用于再就业资金。
2、上级财政补助的再就业资金。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原安排的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并轨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应根据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调整资金使用方向,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4、失业保险基金。按照《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2000年6月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和《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辽劳社发[2001]106号)的规定,按不超过上年失业保险费实际入库总额10%比例提取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资金;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如有结余,可根据全市再就业工作安排情况,经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按不超过20%的比例提取。
5、纳入财政国库、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财政国库、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除国家、省、市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以外,按照5%的比例划转用于再就业资金。
6、社会捐赠资金。
7、其他可用于促进再就业的资金。
第五条 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
1、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包括:(1)对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定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含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下同)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人员,下同)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的全额补助。(2)对2001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
2、建立和完善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体系所需资金。是指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筹集的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所需资金和市政府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而建立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3、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小饭桌、小商品零售、搬家、钟点工、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和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