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及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03]74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大连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大连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
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及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03]7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为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所安排的扶持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再就业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府性补助资金。
第四条 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再就业资金,努力拓宽筹资渠道,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其来源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