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从2006年1月1日起,具备条件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可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规定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原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也要按照企业年金实施规定重新审核备案。
(二十四)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基金实行市场化的方式管理和运作,费用由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九、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十五)进一步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健全企事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为企事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创造条件。
(二十六)进一步落实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职责。劳动保障所(站)要按照赣办发[2004]13号文规定落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各项职责,开展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防止基本养老金虚报冒领。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公共老年服务和服务网络建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发展退休人员公寓,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经办能力
(二十七)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金保工程建设的投入,按照劳动保障部的总体要求,争取用1-2年的时间,建成覆盖全省劳动保障系统的三级网络,建立省市两级数据中心,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的网络化经办,全面提高社会保障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十八)逐步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基金分险种管理,待遇分险种支付的经办模式。要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
(二十九)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设人性化、规范化的业务经办大厅,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和参保人员办理业务。要严格岗位培训制度,进一步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月起实施,各市县(区)不另行制定涉及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本意见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