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对改制后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从事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的人员,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改制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要为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代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方便其参保、续保和缴费。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理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要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十四)全面落实《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
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对经核实属应登记参保而不进行登记、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缴费基数、不按时足额缴费的,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依托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社会保险专项核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可通过招投标的办法,选择和委托资质好、信誉高的中介机构对参保单位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等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十五)加大清理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力度。各级财政、经贸委(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清欠。对具备缴费能力但拒缴或故意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罚。企业改制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在企业资产变现中优先清偿。特殊困难的企业,按有关规定批准后可缓缴,但在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企业和职工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必须一次性清偿,企业欠费部分由企业承担,个人欠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十六)规范企业参保缴费行为,强化企业养老保险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费义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清偿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