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通过落实政府目标责任制,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加大基金调剂力度,保证资金落实到位,进一步巩固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成果。
(四)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对因资金筹措不到位,未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当地政府责任。
对2000年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之前拖欠的基本养老金,要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按照谁拖欠、谁负责的原则,积极采取措施,尽快予以补发。企业改制时要优先清偿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足以清偿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统筹解决。
三、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五)从2006年7月1日起,凡缴费基数低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占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例每年提高10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凡按赣府厅发[2003]3号文规定缴费比例16%缴费的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至2010年7月1日起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实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继续按“协保”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表)。
2、1995年9月30以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人员,在发给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府平稳过渡的原则,制定新老办法衔接的过渡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