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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省邮电管理局、南昌铁路局、省军区司令部、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报告>》等7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修改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发[2006]8号 2006年4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应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建立养老保险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本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省省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主要任务: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划清省政府与市县(区)政府、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责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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