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
(京政农发[2006]2号 2006年2月20日)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完善后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我市设立了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基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是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的重要保障。各区县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加强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抓好落实,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严格按照补助标准拨付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标准:集体经济薄弱村每年补助15万元,其它村每年补助8万元。
市财政于每年1月底前,按照上述补助标准将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各区县。各区县于每年2月底前,按照上述补助标准将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各村级组织。
区县可以根据财力增长情况,在市级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逐步加大本区县对村级公益事业的投入。
三、制定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建立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落实的保障机制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今年3月底前制定本区县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严格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专项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区县、乡镇不得将专项补助资金与其它资金混合使用,也不得将各村专项补助资金“捆绑”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严禁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购置小轿车、移动电话、装修办公场所;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个人水电费、抵顶村级拖欠的生产经营性债务。不得用于通讯费、外出考察差旅费、退休补助金、招待费、献血补助等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