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信息不够填写,可自行复印。
备案人(企业名称):
(企业公章)
日期:
(二)[备案事项]外省市驻沪道路除危险货物以外的货物运输经营备案
[办理机构]市、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受理地点]停车场地所在地管辖的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市运管处受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建国东路525号一楼)
[办理依据]《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
《关于加强对常驻本市的外省市机动车和外省市机动车驾驶人员管理的工作意见》上海市公安局
[办理提供材料]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外省市驻沪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登记表》;
2.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3.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外地驾驶员在本市公安部门办理的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综合性能检测站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检测报告原件、营运车辆技术档案材料复印件;
企业新增车辆只需提供《外省市驻沪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备案证明》复印件及2、3、4项规定的材料。
[办理流程]
1.到受理地点领取备案登记表(可以在上海市城市交通网站下载);
2.到受理地点提交规定的材料;
3.受理机构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可以当场发放《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明》、《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备案证明》;
4.凭备案证明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外省市驻沪道路除危险货物以外的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登记表
说明:
1.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驻沪经营应当向停车场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备案,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它相关材料。
2.本表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免费索取。
3.本表必须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要求用正楷,字迹工整。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驻沪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停车场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M2)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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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车牌号 │道路运输证号 │吨位(t) │车型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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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信息不够填写,可自行复印。
备案人(企业名称):
(企业公章)
日期:
(三)[备案事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受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
地址:建国东路525号一楼
[办理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0号
[办理条件]
外省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其余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