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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实施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办理备案证明的通告

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实施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办理备案证明的通告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有关办理备案证明的规定。发布本通告。
  二、下列事项应当办理备案

  1、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2、外省市驻沪道路除危险货物以外的货物运输;3、外省市道路旅客运输设立分公司;4、外省市客运包车回程载客;5、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6、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7、公共停车场(库)经营;8、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9、机动车特约维修经营;10、机动车维修经营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进销差率;11、道路运输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变更。

  三、备案事项办理指南
  (一)[备案事项]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受理地点]上海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
  地址:建国东路525号一楼
  [办理依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年第56号
  《关于加强对常驻本市的外省市机动车和外省市机动车驾驶人员管理的工作意见》上海市公安局
  [办理提供材料]
  1.《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登记表》;
  2.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3.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外地驾驶员在本市公安部门办理的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押运员、装卸管理员从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5.综合性能检测站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检测报告原件(且必须达到一级车标准)、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复印件,槽罐车的还需提供上海市相关槽体检测站出具的有效检测合格证明原件;
  6.外环线以外和新城区范围以外的专用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7.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1)安全生产各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3)安全教育制度;
  (4)安全检查制度;
  (5)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6)事故管理制度;
  (7)安全考核制度;
  (8)车辆维护和检测管理制度;
  (9)驻沪运输的应急预案。
  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车辆,并配置符合技术规范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和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灭火器、火星熄灭器、总电源切断装置等安全防护设备。
  企业新增车辆只需提供《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证明》复印件及2、3、4、5项规定的材料。
[办理流程]
  1.到受理地点领取备案登记表(可以在上海市城市交通网站下载);
  2.申请人到受理中心提交规定的材料;
  3.受理后由市运管处进行实地核查,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通知;
  4.受理中心5日内将是否准予备案的通知告知并送达备案申请人;
  5.准予备案的,受理中心同时通知申请人领取《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备案证明》、《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备案证明》。

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登记表

  说明:
  1.外省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驻沪经营应当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备案,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它相关材料。
  2.本表可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免费索取。
  3.本表必须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要求用正楷,字迹工整。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驻沪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停车场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M2)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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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车牌号  │道路运输证号  │吨位(t) │车型   │经营范围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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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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