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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村级债务债权摸底清查的通知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村级债务债权摸底清查的通知
(京政农发〔2006〕14号 2006年3月31日)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增债务的通知》(农经发〔2005〕21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村级债务债权摸底清查的通知》(农办经〔2006〕1号)的文件要求,现就本市开展村级债务债权摸底清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村级债务债权摸底清查工作的重要性本市通过1999年、2004年两次对村级债务进行清理,化解村级债务、制止新增债务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旧债尚未化解,新债还不断增加,影响了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巩固。开展村级债务债权摸底清查,搞清村级债务债权规模和结构,掌握村级债务债权的实际情况,对于坚决制止新增村级债务,有效化解已经形成的债务,全面提升集体经济整体运行质量,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实现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村级债务债权摸底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这次清查工作抓紧抓好。

  二、村级债务债权摸底清查的单位、内容和时限

  (一)清查单位

  村级债务债权清理核实工作在区县、乡镇经管部门指导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其职能的村民委员会负责完成;实行“村账托管”的村由代理机构协助其完成。

  村以下生产队(组)的债务、债权包括在村级一并清查。

  对于一些地方村组进行的撤并调整,在统计村级债务债权的过程中,应依据核算单位确定债务债权责任,认真做好村级债务债权清理核实。要按照“并村不并账”的原则,对于原集体经济组织单独设账,独立进行收益分配和经济活动的核算单位,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账目进行填报;对于不属于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要从账务上划转剥离,不计入统计范畴;对于要转入新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的债务要进行核实、梳理、确认,防止和纠正虚假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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