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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失效]


  除“三无”人员外,其他城市居民享受低保待遇,应当每季度重新审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应当每季度对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和收入变化情况进行复查复核,复查复核所需证明材料依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提供,根据核实情况及时提出延续、提高、降低或终止低保待遇的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低保待遇的变更

  城市居民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当家庭成员或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家庭成员和收入变化情况,重新填报《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经管理审批机关批准后,按新的补差额领取保障金。

  城市居民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户籍地发生变化的,应当持原户籍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到现户籍地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办理接转手续。

  第十八条 城市低保工作档案管理

  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要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分级对低保工作资料归类、建档、立卡,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要分级建立低保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制度,按月逐级填报,并收集相关数据资料及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城市居民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家庭人员及收入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管理审批机关如实申报,并接受其审核;

  (二)有劳动能力且尚未就业者,应当参加其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

  第二十条 城市居民对区民政部门做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或者减发、停发低保金的决定或者对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进行行政诉讼。

第六章 城市低保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低保资金列入市、区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确保低保资金不被挪用和挤占。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底前由市、区民政部门依据享受低保人数及应有尽有补差金额,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当年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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