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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失效]


  (一)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后,要在十日内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申请人必须主动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企业工会应当协助社区居委会对企业特困职工进行入户调查。社区居委会认为符合条件的,要在辖区或企业生活区内的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分清情况,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报材料后,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其它有效形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逐户进行核查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在十日内将申报材料报民政部门审批。

  (三)区民政部门接到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的,通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公示。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对民政部门的批准结果要张榜公布,三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给《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居民对张榜公布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重新组织进行审核公布。

  (五)张榜公布的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人口、家庭收入状况、补助金额。每次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天。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家庭收入核算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民政部门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起十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城市低保金的发放和领取:

  低保金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按月发放。

  居民领取低保金时必须由户主本人携带身份证、领取证,直接从金融机构领取。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或因伤病等原因,无法按时领取的,社区居委会指定人员将低保金送到低保对象家中,由本人签字或盖章签收。

  对无特殊理由连续三个月不按月领取低保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低保资格,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上报区民政部门取消其家庭低保待遇。

第五章 城市低保待遇的复审、变更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低保待遇的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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