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与分户立户口的,在申请低保时,必须由父母提出申请,随父母家庭收入计算;
(八)与离、退休父母共同居住的已成家子女,因特殊原因未另立户口的,可分开计算;
(九)迁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仍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第四章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二条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
(一)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二)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家庭申请低保待遇时,由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入户调查,出具其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水平等有关情况的证明。
(三)城市居民申请低保待遇,应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低保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⑴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应由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和工会出具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⑵有离、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
⑶有领取下岗基本生活费的,应有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或证件;
⑷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有其管理机构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
⑸有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人员,应提供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
⑹有年满十八岁以上学生的,应提供在校证明;
⑺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
⑻有农业户口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证明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的收入证明;
⑼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节)书;
⑽使用固定电话的家庭,应提供申请前3个月家庭电话费交费单据;
⑾有从事劳务活动的(含外地打工人员),应提供用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⑿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第十三条 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