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抚对象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优抚金;
(二)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和助学贷款;
(三)丧葬费;
(四)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五)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六)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
(七)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八)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十条 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属于低保对象的视为无力承担赡养、抚(扶)养义务,不计算其应付赡养费、抚(扶)养义务费。
法院判决或政府行政部门调解确定的应当付给的赡养、抚(扶)养费,按法律文书或协议确定的标准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成员收入,按以下要求计算:
(一)长期共同居住在本市的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含外地户口)组成的家庭,应根据非农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全部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只对非农业户口人员按差额补助;
(二)在职职工、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养老金的人员,按标准计算当月收入。连续6个月(含六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下岗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和养老金的,按实际领取的数额计算;
(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补偿性收入,应扣除职工本人,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然后将结余部分,按家庭人口和低保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低保。如果补偿金的结余为零或负数,则一次性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四)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确因企业破产、停产、半停产而无法全额领取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按实际领取的数额计算;
(五)在就业年龄内(男18至60岁,女18至50岁),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及自谋职业者,其个人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家庭成员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出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支出的部分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