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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失效]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虽然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二)家庭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电脑等高档消费品及饲养观赏性宠物的;

  (三)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四)有购买股票或其它投资行为的;

  (五)家庭存款超过一定限额(一般为全部家庭成员3个月全额领取保障金的总额);

  (六)人均私有住房面积(建筑面积)超过本市人均住房标准3倍以上的;

  (七)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家中安装电话且每月电话费超过低保标准15%的;

  (九)有吸毒、赌博、嫖娼行为且尚未改正的;

  (十)外地在兰就读的学生或外来务工人员;

  (十一)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经就业服务机构或社区服务中心等部门介绍拒绝就业的;

  (十二)不能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不愿接受管理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第七条 低保金具体数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三无人员)的城市,按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家庭,按照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其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家庭月收入总额(计算到元)。

第三章 家庭收入核算

  第八条 家庭收入是指实际共同生活的全部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或实物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

  (三)继承、接受赠予、出租或出售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股票、博彩收入;

  (五)经商、办厂以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六)赡养费、抚(扶)养费;

  (七)自谋职业收入;

  (八)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九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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