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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17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

兰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兰民发[2003]5号 二00三年元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的管理,提高低保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低保工作实行按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与居住地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予以发放的办法,辅之以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予以保障。

  第三条 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凡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困难居民,不论其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及工作单位性质,都应纳入低保范围。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以及事实上已形成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的弟、妹;

  (四)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五)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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