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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6]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兰各单位:
  根据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后的基金运行情况,为了减轻参保单位负担,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按照生育保险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兰州市城镇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的1%调整为0.7%,从发文次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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