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贵阳市养殖小区建设标准》
贵阳市农业局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贵阳市养殖小区建设标准
为规范全市养殖小区建设,加强养殖小区生产管理,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增进畜产品市场竞争力,提高畜牧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农民增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贵州省无公害畜禽养殖小区建设标准》(试行),结合贵阳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养殖小区定义
指根据当地发展规划,在一定的范围内,结合自然、经济等实际情况,采用规范的、统一的饲养管理技术,让一定数量的农民饲养,为市场提供同一畜禽产品,从而获得良好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的区域。
二、养殖小区建设的原则
政府统筹、龙头带动、适度规模、农民自愿、科学饲养、务求实效。
三、养殖小区选址
建设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要求;
要远离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农村居民点、文教科研区及人口集中区域;
地势高燥、排水良好、空气流畅、易于组织防疫,周围3公里内无大型化工厂、矿厂、制革、肉类加工、屠宰场或其它污染源。
四、养殖小区建设应具备的条件
有固定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防疫条件,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要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养殖小区饲养的畜禽品种来源,应从具备有种畜禽生产资质的企业(场)引进;畜禽品种的引进应符合相关规定;
同一小区养殖同一种畜禽,不同生产用途的畜、禽要分舍饲养,相互隔离;集中养殖小区应设生活区、管理区、生产区、隔离区、病死畜禽及粪便、污水处理区,各区之间界限分明,利于防疫;集中养殖小区净道与污道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