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在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中,须考虑自主创新因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可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完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拒绝接受和提供合同约定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35.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省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
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建立本省货物认定制度和购买外国产品审核制度。采购人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购买本省产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货物认定标准。采购人需要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在中国境外使用除外),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由国家权威认证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采购外国产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转让技术的产品。
八、鼓励和支持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36.坚持自主创新与引进技术相结合。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积极吸引和借鉴国外先进科技成果,扩大和深化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努力在若干重要领域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提高创新能力。省有关部门要积极实施促进自主制造的装备技术政策。针对国民经济、社会重点发展领域和重点工程,由综合经济部门牵头,并由使用部门和制造部门共同参与制定国家装备技术政策,积极推进重大装备的自主制造。各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重大装备和技术,应符合装备技术政策。
37.加强对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管理。凡由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报请国家和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实施。
加强对引进技术工作的咨询和评估。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须经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明确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计划、目标和进度。把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了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对引进项目验收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38.限制盲目、重复引进。限制进口国内已具备研究开发能力的关键技术;禁止或限制进口高能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后装备和技术。
对国内尚不能提供、且多家企业需要引进的重大装备,鼓励统一招标,引导外商联合省内企业投标;在进口装备的同时,应当引进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并支持省内企业有足够的分包比例。
39.对企业消化吸收再创新给予政策支持。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对订购和使用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的重点工程,省里优先予以安排。建立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企业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重大装备保险机制,引导项目业主和装备制造企业对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