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对创新活力强的予以重点扶持,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为商业银行改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支持。
政府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创立多种担保方式,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30.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制定《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配套规章,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法律保障体系。依法对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进行备案管理,促进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规范健康发展。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在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许可的前提下,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券融资方式增加投资能力。
完善创业风险投资外汇管理制度,规范法人制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明确对非法人制外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
31.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积极引导、大力推进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股份转让工作。争取国家批准的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32.支持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保险服务。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的外汇管理政策。外汇管理部门可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际需要,充分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用汇需求。支持省内企业设立海外研究开发设计机构、收并购国外研究开发机构或高新技术企业。
七、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33.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简称“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加强预算控制,优先安排自主创新项目。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通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标明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支出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发挥财政、审计与监察部门监督作用,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省、市、县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