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经费的投入。研究制定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明确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责任,将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作为企业负责人评选荣誉称号和业绩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落实好国家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税收政策。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21.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切实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2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继续完善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落实好国家对软件、集成电路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22.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3.完善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所得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24.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25.扶持科技中介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国家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税收扶持政策。
26.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六、认真落实激励自主创新的金融政策
27.加强政策性金融对自主创新的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
国家开发银行山东分行在国家批准的软贷款范围内,向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软贷款,用于项目的资本金和参股投资。中国进出口银行青岛分行设立特别融资账户,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分行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倾斜支持政策。
28.引导商业金融支持自主创新。政府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商业银行对于省级以上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