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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6]5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57号,以下简称《省通知》)精神,现就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重点
  清理的范围是: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的重点是: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原则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需要废止或修订的,按照立法程序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二)规章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订。
  (三)规范性文件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一律废止,有关内容仍需执行的,由制发机关另行发文规定。
  (四)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权机关处理。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全市清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市成立由市政府秘书长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市非公有制经济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商务局、市乡企局、市招商局等部门组成的市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市清理工作组,清理工作组设在市政府法制办,清理工作结束后自动撤销),负责对全市清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并负责对市级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以“筑府办发”字号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的集中审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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