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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的通知

  (四)进一步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政策扶持。对在城市规划区内开行且执行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公路客运附加费;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绿地占用补偿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有偿出让费等主要用于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对符合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以划拨方式供地。

  六、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各项改革

  各地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74号)的要求,在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引进市场机制,稳妥推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各项改革。要逐步放开城市公共交通经营市场,形成国有主体、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要以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深化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大力扶持公共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确立其主导地位,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创造有利条件。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和国外资本参与国有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市场化、发展建设集约化,使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

  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向城市近郊城镇延伸和向居住小区、商业区、学校集聚区等功能区延伸,扩大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半径,方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加速推进现有国有公共客运交通企业的改革和改制,国有公交企业可在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或改组、改制的基础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增强企业的发展活力。

  七、强化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监管

  (一)明确职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各地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抓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省市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政府关于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要求,抓紧制定和落实有关配套措施,完善政府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监管体系。

  (二)全面推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经营许可制度。按照《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有从事公交营运的企业必须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营运业务。现有的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的企业,在取得公交企业经营许可后,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新开辟线路或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和设施,要依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技术、质量和服务进行审查并采取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对授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同时明确其应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责任、准点守时责任、社会效益责任和车辆更新降低污染的责任,防止恶性竞争。严禁拍卖或者无限期出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严禁一条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的重复授予,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确保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健康稳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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