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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集中整治阶段

  2006年6月15日-7月15日,开展“禁磷”工作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等各类违法行为。对“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生产含磷洗涤剂的企业和生产不合格无磷洗涤剂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对销售含磷洗涤剂的经营户按超越经营范围依法查处;对使用含磷洗涤剂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

  (四)巩固提高阶段

  1、建立责任制。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清镇市、乌当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有计划、有重点地继续开展整治工作,开展“防反复、防回潮”活动,进一步规范“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无磷洗涤剂的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确保“两湖”水质安全。

  2、开展专项督查。清镇市、乌当区政府、市环保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局等部门要对本部门、本地区开展“禁磷”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未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清镇市、乌当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禁磷”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形成经常化、制度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市环保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局等部门要在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将两湖“禁磷”管理纳入日常工作长抓不懈。

  五、工作要求

  (一)全市“禁磷”工作实行信息报送制度。清镇市、乌当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定期将“禁磷”各阶段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禁磷”工作领导小组。

  (二)全市“禁磷”工作实行例会制度。市“禁磷”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全市“禁磷”工作安排,定期召开全市“禁磷”工作例会,对清镇市、乌当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禁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研究和协调解决“禁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全市“禁磷”工作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市“禁磷”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检查结果,定期发布贵阳市“禁磷”工作简报,向全市通报“禁磷”工作进展情况,表扬先进,鞭策后进。

  附件:贵阳市“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00六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贵阳市“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含磷洗涤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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