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责分工
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禁磷”工作涉及面广,与“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生产、工作和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清镇市、乌当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联合把关,共同做好“禁磷”工作:
(一)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禁磷”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清镇市和乌当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禁磷”工作,加大对《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和“禁磷”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和经费落实。
(三)市工商局负责对“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销售洗涤剂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销售含磷洗涤剂的经营户按照《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对市场销售的无磷洗涤剂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洗涤剂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生产不合格洗涤剂产品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五)市商务局负责对“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无磷洗涤剂产品的市场培育,组织无磷洗涤剂产品货源的市场供应。
(六)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禁磷”监督和宣传工作所需经费的安排使用。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
2006年5月15日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清镇市和乌当区政府成立“禁磷”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区“禁磷”工作实施方案,并完成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二)宣传动员阶段
2006年5月15日-6月15日,加大对《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和“禁磷”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充分发动群众广泛参与;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等各类违法行为;市属新闻部门负责对“禁磷”工作进行多层次、多形式宣传报道,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