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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职责分工

  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禁磷”工作涉及面广,与“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生产、工作和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清镇市、乌当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联合把关,共同做好“禁磷”工作:

  (一)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禁磷”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清镇市和乌当区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禁磷”工作,加大对《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和“禁磷”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和经费落实。

  (三)市工商局负责对“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销售洗涤剂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销售含磷洗涤剂的经营户按照《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对市场销售的无磷洗涤剂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洗涤剂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生产不合格洗涤剂产品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五)市商务局负责对“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无磷洗涤剂产品的市场培育,组织无磷洗涤剂产品货源的市场供应。

  (六)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禁磷”监督和宣传工作所需经费的安排使用。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

  2006年5月15日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清镇市和乌当区政府成立“禁磷”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区“禁磷”工作实施方案,并完成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二)宣传动员阶段

  2006年5月15日-6月15日,加大对《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和“禁磷”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充分发动群众广泛参与;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发动群众检举揭发“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等各类违法行为;市属新闻部门负责对“禁磷”工作进行多层次、多形式宣传报道,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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