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6]58号)
乌当区、清镇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贵阳市红枫湖百花湖
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
洗涤剂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护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防治“两湖”水体富营养化,改善“两湖”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省人民政府《研究加强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有关问题》(黔府专议〔2005〕54号)和《关于严格执行在红枫湖百花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的规定的通知》(黔环发〔2006〕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按照《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实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工作(以下简称“禁磷”工作),对贵阳市“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本方案所指的“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等各类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保护“两湖”水资源环境,防治“两湖”水体富营养化,改善“两湖”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组织保障
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清镇市、乌当区政府和市环保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局和财政局负责人为成员的贵阳市“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剂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禁磷”工作。清镇市、乌当区政府要成立“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禁磷”工作领导机构,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共同实施“禁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