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6〕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卫生局等七个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二○○六年五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129号)精神,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精神疾病特点与防治现状,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市精神疾病特点
精神疾病是指在各种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环境因素影响下的大脑功能失调,导致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精神卫生问题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突出的社会问题。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增多,竞争压力加大,严重精神疾病、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老年性精神障碍、药品滥用、自杀和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危机等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我市精神病患病率为13.47‰,重性精神病人(精神分裂症、躁郁症等)约72000人,17岁以下的儿童及青少年中约有三分之一受到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的困扰。重性精神病(尤其是精神分裂症)的治愈率低,致残率高,给家庭造成沉重负担,同时也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危害性。福州市每年经司法鉴定为精神疾病患者所为的刑事案件约100多起。
二、指导原则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
精神卫生工作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思路,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把防治工作逐步向社区和农村延伸,改善精神疾病治疗和康复条件。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制定有关促进和防范精神卫生问题的工作计划,实施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加强重性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努力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地方性法规;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