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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7、符合申请等级并已建成使用的消防工程项目一览表;
  8、已取得消防工程施工资质的,提供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9、设计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
  第五条 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质的申请依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定期受理。
  第六条 申请证书的北京市属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市规划委勘察设计管理处。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及申报材料转关市公安局消防局进行专业审查。市公安局消防局自收到市规划委勘察设计管理处转送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署专业审查意见,并将申报材料返回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由市规划委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最终审定。
  申请证书的国务院部委所属单位,在向国务院有关部委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还需将《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申请表》一份及管理规定第四条中 3、 4、 5、 6、 7、 8、 9项所述申请材料送市公安局消防局,经市公安局消防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安部消防局。
  第七条 新设立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单位的资格等级定为暂定级,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前3个月内,可以申请转为正式资质等级,
  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程序办理。经审查合格的,由建设部换发正式定级证书;不合格的,由发证部门收回证书。
  第八条 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单位在资格等级正式定级三年后,方可提出升级申请。资格升级审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在两部发布标准以前,已经领取并持有各类有关消防设计证书的单位,应按两部制定的标准重新申报、审批。
  第十条 已取得甲、乙级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接证书规定范围和相应级别的工程项日中的消防设施设计,可不再领取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所有甲、乙级工程设计单位,应在2002年9月1日前达到《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级别消防设计专业人员数量,并通过消防专业考试合格。对达不到要求的,将按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其承担任务范围。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各部门所属持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市规划委所属的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接受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持有《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单位,每年应按建设部建设[2000]298号《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要求参加资质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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