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单位的管理,贯彻执行公安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公通字[1997]60号),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消防设施设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和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是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审核部门。
第三条 《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统一印制并加盖建设部印章,由建设部颁发并公布。《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第四条 申请单位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由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定委员会印制的《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五份;
2、使用“企业勘察设计信息系统软件”制作的资质申报数据软盘一张;
3、批准设立设计机构的正式文件(复印件),已设立的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公司章程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合资公司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4、全部设计人员名单及人事关系证明(原件),技术骨干应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申报核验原件),并填写《技术骨干登记表》。已通过有关消防专业考试(或考核)的,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申报核验原件);
5、办公场所证明;
6、三项符合申请等级,已建成使用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明材料(包括项目概述、主要设计图纸、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用户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