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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修订意见的通知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案表”2份,1份交申办人作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凭证,另1份和申办材料顺序装袋,转交管理科。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告知需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等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1、属于本部门管辖权限范围。
  2、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申办材料按顺序统一装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袋内。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管理科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对受理部门移送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予以接收,并在移交单上签字。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接收,在移交单上注明原因后退受理部门答复。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
  符合城市规划和申办条件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管理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申办项目图纸及其它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标准的,在规定周期内拟写办理经过,草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发文稿)》或《退件通知书(稿)》,签署姓名、日期后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在规定的周期内拟写办理经过,按照审核标准提出意见,签发姓名、日期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管理科主管科长或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发文稿)》或《退件通知书(稿)》进行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部分同意审核意见或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在审核人员修改后,签署复审意见,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分局主管副局长或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发文稿)》或《退件通知书(稿)》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部分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不同意“终结审批”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
  时限:1个工作日。
  六、送发、校核、收费、核发
  (一)送发
  工作标准: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的(发文稿)》或《退件通知书(稿)》规范,完整。
  2、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办理经过”上的签字齐全。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符合要求。
  4、全套申办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管理科初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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