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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修订意见的通知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接收,在移交单上注明原因后退受理部门答复。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核(经办)
  标准:
  1、符合城镇建设规划。
  2、房屋平面位置图与现状情况相符。
  3、符合申办条件要求。
  4、不影响相邻居住建筑的采光、通风、排水和相邻居民的正常通行。
  5、不影响城市基础设施管线和其他公用设施的安全和使用。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管理部门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申办项目图纸及其它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标准的,在规定周期内拟写办理经过,草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发文稿)》,签署姓名、日期后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在规定的周期内拟写办理经过,草拟《修改通知书(稿)》或《退件通知书(稿)》按照审核标准提出意见,签发姓名、日期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复审(审核)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管理部门主管副科长或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发文稿)》、《修改通知书(稿)》或《退件通知书(稿)》进行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部分同意审核意见或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在审核人员修改后,签署复审意见,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五、审定(签发)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分局主管副局长或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发文稿)》、《修改通知书(稿)》或《退件通知书(稿)》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部分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不同意“终结审批”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
  时限:1个工作日。
  六、送发、校核、收费、核发
  (一)送发
  工作标准: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发文稿)》、《修改通知书(稿)》或《退件通知书(稿)》规范、完整。
  2、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办理经过”上的签字齐全。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符合要求。
  4、全套申办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管理部门经办人员(负责内勤工作)。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送发审批文书。将符合标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发文稿)》、《修改通知书(稿)》或《退件通知书(稿)》,办理经过、附图及申办材料装入工作袋内送校核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二)校核
  工作标准:
  1、建设工程审批文件、图纸装订成册,附图齐全,房屋平面位置图及相关图纸标示清楚、明确。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发文稿)》中建设单位名称准确,填写内容规范,审核、复审、审定人员签字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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