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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修订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28号公告)
  《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1989年5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发布,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审批收费依据:《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 < http://www.bjghw.gov.cn/zwgk/xingzheng/list.asp?id=37 >》(京政发[1998]21号、92号令)第三、四、五条
  审批总时限:13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请书(申办人应为房屋产权人。如为共有房屋,应为全部产权人;如涉及产权人房屋的继承或赠与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与人的证明。对于产权人不能亲自办理或产权人为二人以上的,可以委托产权人中一人或其他人代为办理,但须提交委托人出具的正式委托书)和产权人身份证明(依据《北京市城镇私有房屋翻建扩建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2、房屋所有权证明(依据同上)。
  3、家庭成员常驻户口证明(依据同上)。
  4、居所地街道办事处证明(依据同上)。
  5、房屋平面位置图三份,如建设跨度超过6米或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平房或层数超过二层(含二层)房屋的,须提交有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依据同上)。
  6、其它:翻建、扩建房屋如占用与其他房屋所有人共有的院落的,须提交其他房屋所有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申请翻建、扩建私有房屋须以自用为目的,属于扩建住房的,全家人均现住房(包括本市的异地住房和出租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现状房屋照片;规划市区范围内还应提供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测的外轮廓图,远郊地区可参照执行 (依据同上)。
  标准:
  申办人提出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受理部门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在审批权限范围内,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案表”2份,1份交申办人作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凭证,另1份与申办材料一起按顺序统一装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袋内,转交管理部门。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同时应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等。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初审(含接转)
  标准:
  1、属于本部门管辖权限范围。
  2、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申办材料按顺序统一装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袋内。
  本岗位责任人:分局管理部门经办人员(负责内勤工作)。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对受理部门移送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予以接收,并在移交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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