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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修订意见的通知

  三、社会公示(地名命名、更名)
  标准:
  符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地名命名、更名网上公示制度》、《关于加强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的住宅区名称和市政设施名称。
  本岗位责任人:委、分局地名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组织进行社会公示。
  1、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社会公示登记表。
  2、利用合法媒体予以社会公示。
  3、对公示动态及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4、形成命名方案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7个自然日(不含在20个工作日中)。
  四、复审
  标准:
  1、文本内容符合审核标准。
  2、文本内容与有关会议决定一致。
  3、办理经过明确、详尽。
  本岗位责任人:委、分局主管地名工作的部门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签署复审意见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与审核人员沟通意见后,将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委、分局主管地名工作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后属建筑物名称、住宅区名称的,转审核(复审)人员发文;属市政设施名称的,转审核(复审)人员拟文向地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报文。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审核、复审人员沟通情况、听取意见,提出审定意见,转审核(复审)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六、发文
  制作批准文本
  本岗位责任人:委、分局地名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属建筑物名称、住宅区名称的,按照复审、审定意见,制作建筑物名称核准证、地名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地名命名、更名通知书,核发。
  2、属市政设施名称的,综合社会公示结果及各方意见,拟文上报地区政府批准后,按照地区政府批示及复审、审定意见,制作地名命名、更名通知书,核发。
  3、根据发文结果,修正《北京市地名管理信息系统》中审核时登入的有关数据,并删除未批准的名称数据,保证数据信息准确、全面、有效。
  4、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将地名审批成果及时向社会公告,以保证标准地名的使用。
  5、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将审批成果一个月内向市规划委备案(一文一图,原件)。
  6、按照地名档案管理要求,移交地名档案。
  时限:3个工作日(上报市政设施名称时间不包含在20个工作日中)。

  附件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翻建扩建)(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GH002-3-2002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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