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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修订意见的通知

  (一)送发
  将所有岗位责任人中的“管理处送发人员”,修改为“委管理处经办人员(负责内勤工作)、分局管理部门经办人员(负责内勤工作)”。
  (二)校核
  将所有岗位责任人中的“综合处校核人员”,修改为“委受理部门校核人员、分局受理部门校核人员”
  (三)收费
  将所有岗位责任人中的“财务处出纳员”,修改为“委财务处出纳员、分局财务部门出纳员”。
  在规划意见书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岗位职责和权限”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内容为“各分局按照规定预收执照费”。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岗位职责和权限”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内容为“各分局按照规定收取执照费”。
  (四)核发
  将所有岗位责任人中的“综合处核发人员”,修改为“委受理部门核发人员、分局受理部门核发人员”;“退相关管理处审核人员”,修改为“退委相关管理处审核人员或分局管理部门审核人员”。
  其它:
  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时限规定中,将所有“处审项目”修改为“处审项目(科审项目)”;“处审” 修改为“处审(科审)”;“委审项目”修改为“委审项目(局审项目)”;“委审”修改为“委审(局审)”。
  将规定中所有“权力”修改为“权利”。

  附件1:
地名命名、更名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地名命名、更名(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GH-003-2002(北京行审核准类规划003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京政发[1983]46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地名命名、更名20个工作日(其中,建筑物名称核准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包括:申报区域的位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功能、原有地名情况,申报名称及含义)。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申请建筑物正式名称的,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房产证复印件;申请预名的,可提交市计委立项文件复印件、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意见书复印件或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复印件)。
  3、申报地域的地形图蓝图三份,并在图上用红笔标出地域范围(道路、立交桥需报线位图)。
  4、特殊名称,需提交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名称使用意见书。
  5、申请建筑物更名的,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业主同意更名的书面说明意见(未建、未出租、未出售的,要提供书面说明)。
  6、合作项目需提交合作方同意申请名称的有效文件。
  以上文件、图纸均按A4规格装订折叠。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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