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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修订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修订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规划管理体制调整后的工作要求,适应新的规划管理工作机制,经2003年6月16日第17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对二OO二年四月三十日开始施行的《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修订意见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修订意见

  根据已经确定的委与所属各分局的规划管理审批权限分工,本次修订共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六类,即规划意见书,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不含远郊乡域总体规划审批类),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不含建筑工程审批类),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地名命名、更名。其中“地名命名、更名”制定了新的审批程序(见附件1),取消了“由区县核准的地名的命名、变更(备案类)”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增加了两个小项,即“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翻建扩建”和“装修工程”(见附件2、附件3)。
  其他除“地名命名、更名(核准类)”以外的其余五类原制定的审批程序性规定,主要是增加了各分局的内容。各个程序的具体名称采用以下黑体部分的表述,具体修订意见如下:
  一、受理:
  将所有岗位责任人中的“综合处受理人员”或“综合处管理人员”或“综合处核收人员”,修改为“委、分局受理部门受理人员”;“管理处”修改为“委有关管理处或分局管理部门”;“向综合处主管处长备案”,修改为“向委受理部门主管副处长或分局受理部门主管副科长或科长备案”。
  二、初审(含接转):
  将所有岗位责任人中的“管理处内勤人员”,修改为“委管理处经办人员(负责内勤工作)、分局管理部门经办人员(负责内勤工作)”;“综合处受理人员”修改为“委受理部门受理人员或分局受理部门受理人员”。
  三、审核(经办):
  将所有岗位责任人中的“管理处审核人员”、“管理处审核(经办)人员”和“管理处经办人员”修改为“委管理处经办人员、分局管理部门经办人员”;“上报委领导”,修改为“上报委领导或分局领导”。
  四、复审(审核):
  将所有岗位责任人中的“管理处主管副处长或处长”,修改为“委管理处主管副处长或处长、分局管理部门主管副科长或科长”;“管理处主管副处长”或“管理处主管处长”,修改为“委管理处主管副处长、分局管理部门主管副科长或科长”;“处业务会”,修改为“处业务会或分局科业务会”。
  五、审定(签发):
  将所有岗位责任人中的“主管副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委员)”,修改为“委主管副主任(委员)、分局主管副局长或局长”;“处长或主管副主任”, 修改为“委管理处处长或委主管副主任、分局主管副局长或局长”;“主管副处长或处长或主管委领导”或“主管副处长、处长、主管委领导”,修改为“委主管副处长或处长或主管委领导、分局主管副局长或局长”;“处长或主管副处长”或“主管副处长、处长”,修改为“主管副局长或分局局长”;“管理处处长”,修改为“委管理处处长、分局主管副局长或局长”;“处长、主管委领导”,修改为“委管理处处长或主管委领导、分局主管副局长或局长”。
  六、送发、校核、收费、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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