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实施“市规划委各分局规划管理权限方案”的公告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的要求,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切实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意见》(京政发[2002]33号)的部署,我委制定了“市规划委各分局规划管理权限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方便各建设单位申报工作,现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各分局规划管理权限方案》予以公告。请根据项目情况在市规划委及各分局分别申报建设项目。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各分局规划管理权限方案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03年8月13日
附件:
北京市规划委各分局规划管理权限方案
一、城区各分局
(一)规划编制管理
1.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与管理
受区政府委托、在市规划委领导下负责组织编制本区域总体规划;按市规划委统一安排,组织开展各类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
2.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与管理
按市规划委统一安排,组织开展城市设计、控规修编等工作。
(二)规划实施管理
1.建筑工程审批
●以下项目由分局独立审批
①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以外的平房建设工程和非中央单位的建设项目;
②重要大街两侧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地区范围内,现有单体平房建筑物改造和外部装修工程;
③市规划委决定由分局独立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以下项目由分局审批,但其设计方案需经由市规划委相关管理处与分局组成的联合办公会审查
①危房改造工程(含非配套公建);
②重要大街两侧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地区范围内,现有二层以上(含二层)单体建筑物改造和外部装修工程;
③市规划委决定,需要经联合办公会审查设计方案的其他建设项目。
2.市政工程审批
①除重点地区、重要街道、重要工程及城市次干路以上(含次干路)的各类项目由市规划委相关管理处办理外,其余项目,由分局按照已审定的市政管线综合图办理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