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重申城市规划管理审批文件有效期问题的通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要求,结合我市当前城市建设活动和规划管理实施情况,为规范我市城市建设秩序,加大建设用地的管理力度,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决定再次重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文件有效期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用地超过两年未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重新取得规划许可证后,按规划管理审批程序办理相关规划审批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