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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车辆“大吨小标”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汽车产品生产制造质量技术规范。加强对汽车生产企业车辆产品质量的监管,加大对车辆产品质量的检查和动态跟踪监查力度。

  (四)严格责任追究制和责任倒查制。各汽车生产制造企业要完善生产经营责任制,切实做到定职、定责、定人,严格责任追究。对非法拼装、改装车辆,出卖、转让车辆合格证、擅自办厂或生产“大吨小标”车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实施责任倒查;对被倒查出的生产“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产品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行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属国家《公告》内的汽车生产制造企业,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生产资质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当事人要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法规、违反国家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导致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登记、注册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省经委要会同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组成督查小组对各地进展情况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加强对省内汽车生产制造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汽车生产制造源头监管,坚决杜绝再出现新的“大吨小标”车辆和遏制非法改装车辆。

  三、加快“大吨小标”车辆更正恢复工作,严把车辆准入关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继续做好“大吨小标”车辆载质量参数更正、行驶证换发工作,加快车辆吨位恢复工作进度。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吨位恢复、更正后的标准办理有关手续,执行有关规费标准。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注册登记环节要严把车辆注册关,对与《公告》公布车型技术参数不一致,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要求的新增车辆,一律不予发放车辆牌照,杜绝非标准车辆上路行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加强载货车辆的年度检验。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载货车辆,一律不予检验。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车辆注册、检验、路查等环节严把准入和上路关。加大监管、路面巡查工作力度,从源头上杜绝新的“大吨小标”车辆上路行驶。对查获的“大吨小标”车辆的生产厂家和改装厂家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省公安厅要加强对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督查,督促限期完成“大吨小标”车辆载质量参数更正、行驶证换发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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