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车辆“大吨小标”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06]86号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3月15日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会议精神,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
交通部等国家9部委《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7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5]66号)要求,现将全省治理车辆“大吨小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开展治理车辆“大吨小标”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从源头上规范车辆设计和生产,杜绝生产“大吨小标”车辆,有利于加快道路运力结构调整,促进道路运力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有利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有利于有效保护公路和桥梁等基础设施;有利于规范道路车辆养路费、通行费等费用征收。各地要强化政府对治理“大吨小标”工作的领导,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加强宣传,把治理车辆“大吨小标”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杜绝生产“大吨小标”车辆,遏制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遏制报废汽车投入营运和倒卖报废汽车五大总成等违法行为,确保全省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有效推进。
二、严格执行汽车产业政策,强化源头监督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汽车产业政策,严把汽车生产制造准入关。
(一)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规范汽车生产制造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行为。
(二)坚决打击非法改装车辆行为,严禁《公告》内汽车生产制造企业为客户违规改装车辆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