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使用单位参与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审查,对项目的使用功能、标准提出要求,提供项目建设所需条件;参与项目建设的相关协调工作,协助完成有关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接收移交的档案资料和固定资产。项目使用单位不参与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和管理。
四、代建管理程序
(一)省发展改革委批准项目可研后,省代建办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单位并依法签订合同。
(二)省代建办招标或委托选择项目管理公司对项目建设实施专业化管理。
(三)因特殊原因需要邀请招标或委托确定参建单位的,须报省代建领导小组批准,属省重点项目的报省政府批准。
(四)工程竣工后,由省代建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项目使用单位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五)项目决算和审计完毕后,省代建办负责向项目使用单位移交建设档案和固定资产并向城建档案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六)积极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工程保险、网上招标、参建单位信誉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等制度。
(七)从事项目招标代理、勘察、设计、项目管理、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业务。其资质等级要求,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条件按工程类别及等级在具体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
五、项目管理
(一)项目管理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对项目进行管理,其职责和义务是:
1.受省代建办委托组织项目建设,负责控制投资、质量、安全、工期。
2.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按月上报工程进度情况,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
3.负责移交合格工程,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档案资料。
4.负责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
5.协助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6.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二)项目建设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三)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