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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7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06]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三月十四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处理,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河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通知》(豫政文[2005]1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的工作机构,受理信访人不服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请求省人民政府复查或者复核的信访事项。
  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办理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
  (一)依法受理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请求;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并提出复查或者复核意见;
  (四)向信访人和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送达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书;
  (五)监督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依法履行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
  (六)负责相关接待、咨询工作;
  (七)办理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信访人对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请求省人民政府复查或者复核的,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
  第四条 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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